【导读】2021年上半年合肥市庐江县事业单位招聘体检公告。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安徽金标尺教育获取。
根据《合肥市庐江县2021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规定及考试总成绩,现将体检入围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表),并就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
请体检入围人员于9月16日(星期四,下午2:30—5:30)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庐江县人社局一楼大厅领取《体检通知书》。逾时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1.体检时间:具体时间及要求详见《体检通知书》。体检当天逾时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体检费用:500元左右(体检结束后,由体检医院现场扫码收取)。
3.体检注意事项:
(1)考生须遵守我县及体检医院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在集合或进入体检医院时均须佩戴口罩,按照要求扫码、测量体温后进入相关场所。“安康码”、“行程码”为绿码,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者(额温低于36.8℃或腋温低于37.3℃)方可进入。来自或途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还应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安康码”、“行程码”非绿码或体温异常的考生,不予参加当日体检,体检时间另行安排。
(2)检查当天实行空腹检查。检查前一天晚8点后要禁食、禁水;前几天要保持正常饮食,勿多食易产气的食物(如牛奶、面食、豆制品等),勿饮酒,不吃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少吃或尽量不吃含糖饮食、药品或输含糖药水;
(3)检查当天请穿轻便服装,勿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及佩戴金属饰品,女性不宜穿连衣裙和连裤袜;
(4)怀孕或可能怀孕者,请先告知工作人员,勿接受放射线(如胸透、X光片、CT等)检查;
(5)体检人员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提出复检(考生不得离开现场),并在当日安排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提出并安排复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复检资格;对于其他非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公布体检结果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县人社局申请复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6)所有项目检查后,须将体检表交医院体检中心验收,领回本人手机等通讯工具,同时可开具调档函。
体检人员要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在体检时不得通报个人姓名、家庭等相关信息。
二、政审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即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人选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审考察表
考生提前从网站下载政审考察表(正反双面打印),现场考察时统一交考察组带回。政审考察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填写);
2.现实表现情况(思想政治表现、道德素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等情况;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写并盖章,在职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
3.是否有违法犯罪情况(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并盖章);
4.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考生户口所在镇、街道卫计办填写并盖章);
5.考察审查意见(考生无须填写,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填写)。
根据公告规定,考察结束时(9月23日下午5:00)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二)个人档案
1.个人档案不在我县人才中心的考生可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或之前到庐江县人社局308室开具《调档函》。
2.个人档案在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必须与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确认。
三、其他事项
1.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考察结束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至考察结束时,考生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考察材料、档案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具体考察时间由各考察组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生须保持电话畅通,考察组在考察前电话通知考生。
2.招聘单位联系电话
0551-87339165(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51-87388009(县财政局)、0551-8732504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51-87322116(县农业农村局)、0551-87308300(县城市管理局)、0551-87322036(县文化和旅游局)、0551-87338900(县教育体育局)、0551-82563691(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0551-87322129(县经济和信息化局)、0551-87322694(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0551-87308098(县林业和园林建设服务中心)、0551-87322240(县水务局)
3.政策咨询电话
0551-87332015、87312016(县人社局)
4.档案查询电话
0551—87336963(庐江县人才中心)
5.上述电话联系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原标题:合肥市庐江县2021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及考察公告
原文链接:http://www.lj.gov.cn/zwdt/ztzl/rszk/120016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