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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滁州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招聘3人

2021-10-19  |  来源: 凤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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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补充招聘编外辅助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岗位

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2021年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招聘编外辅助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计划表》(以下简称《岗位计划表》)。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能胜任招聘岗位工作要求,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4.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或技能条件(详见附件1);

香港、澳门大学学历,须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外学历,要经国家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上述人员同时须符合公告规定及岗位要求的报考资格条件;

5.岗位计划表中的“35周岁以下”即“1985年10月25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次类推);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5日~10月29日

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报名地点: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208室,咨询电话:0550-6727075。

2、报名要求: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与所报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逾期不再受理。

3、应聘人员须填写《2021年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招聘编外辅助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提交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照片3张。

4、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进行报名,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1。不足开考比例规定的,相应核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数。

5、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计两科9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应提供低保证;农村特困家庭人员,应提供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6、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两科。卷面分值均为100分。

2、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主要内容:政治、经济、法律、人文、管理、国情省情等常识,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等。

3、笔试时间、地点:笔试时间为2021年11月7日。具体安排为:上午:8∶30—11∶3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4、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凤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不适宜参加统一笔试的考生,不予参加考试。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为:《公共基础知识》*40%+《申论》*60%的合成成绩。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笔试考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成成绩需达到60分。低于笔试考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四)体检与考察

按照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与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依次以《申论》、《公共基础知识》成绩高低、学历高低排序。仍然相同的,则采取加试的形式确定。

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考察工作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负责复查核实应聘者报名资格条件,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据实撰写考察材料。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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